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
2022年6月,王某儿子与张某女儿离婚。王某对离婚结果不满,便与丈夫一起到张某家中找张某女儿理论。张某女儿不在家,王某与张某交谈中发生争吵,王某将提前准备的一瓶大小便混合物泼向张某,张某遂报警。后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但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已被行政处罚,但造成的损失和人格侮辱应继续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争吵时,被告向原告采取过激行为,该行为极具侮辱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墙面粉刷费、家具清洗费、衣物损失及当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侯光荣)
法官说法:
故意向他人身体泼洒污秽物,情节轻微的,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侵权人当面赔礼道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