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金塔县某公司负责人到金塔县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原告金塔某公司与被告酒泉某公司于2021年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给付货款。2022年9月,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0多万元,经原告屡次索要,被告给付一部分后仍欠20余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院。
该案件立案后,原告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多万元。法院核实后,立即下达了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次日,被告主动表示愿意将货款付清,请求法院将账户解冻。当天,承办法官联系原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天将20余万元货款一次性付清,法院按照程序解冻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