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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和举报方式的公告
时间:2024-12-09 09:22:31 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2507

为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现将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受理范围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未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二、举报投诉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下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投诉受理要求

1.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详细描述被举报单位(场所)名称、地址、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时间、部位,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2.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多次举报的,或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如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酒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马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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