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用机械后无人付款,租赁费能否要回?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将通话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判决朱某支付陈某租赁费30万元。
2022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通过第三人赵某介绍,电话协商租赁原告陈某的两台挖机在矿山从事开挖矿石作业,后因被告朱某长期不结算,原告将挖机拖走并起诉要求朱某支付租赁费69万元。
庭审中,朱某抗辩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挖机作业的矿山是由其他公司承包,其只是在原告和公司之间牵线搭桥,认为原告应当向公司主张租赁费。原告提供的介绍人赵某出具的证明上面并无朱某签名,无法证实朱某是承租方。原告提供了一段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朱某表示“我想先拿二三十万元给你”。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未订立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不成立。在双方的通话中,原被告对挖机进出场事宜进行了沟通,被告并未拒绝原告的付款请求,并承诺先付给原告二三十万元,被告抗辩未与原告发生租赁关系,显然与其同意付款的承诺相矛盾。最终,法院将通话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判决朱某支付陈某租赁费3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活中存在很多口头、电话、微信语音等无书面形式的交易行为,增加了法律风险。在交易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效规避交易风险。日常小额交易,如果未能订立书面合同,要注意留存双方磋商、交易、结算记录,往往关键的一句话就能证明诉讼主张。